(2016)豫1426民初字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班某与胡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某,胡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字385号原告班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高景亮,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胡某,农民。原告班某与被告胡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自愿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班某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雷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