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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字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班某与胡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某,胡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字385号原告班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高景亮,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胡某,农民。原告班某与被告胡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自愿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班某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雷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