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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刘大洲与麦兆斌侵权责任纠纷2016民辖终93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麦兆斌,刘大洲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9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麦兆斌,住广东省鹤山市。委托代理人:梁剑标,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大洲,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李志云,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孝鑫,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黄法民一初字第14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不存在侵权的事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为有利于本案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诉侵权行为地在广州市科学大道与神舟路交汇处萝岗绿地智慧广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谢国雄审判员  肖逸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靖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