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2刑更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罪犯李川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刑更219号罪犯李川兰,男,199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2013)鄱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川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川兰在2013年8月至2015年10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11次,单项表扬5次。经本院立案后公示、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李川兰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李川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酌情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川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二0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旭东代理审判员 占丽媛代理审判员 贾 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