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某某,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126号申请执行人樊某某,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樊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程某某应返还申请人樊某某彩礼款4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期限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逯 鸣审 判 员 杜军义代理审判员 董付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仪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