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伊三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河南省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千秋晟房地产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千秋晟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三民初字第605号原告河南省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法定代表人刘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喆,伊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河南千秋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赵占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千秋晟房地产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河南千秋晟房地产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省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千秋晟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2178元,经批准免交。审 判 长  张孝芳人民陪审员  张锁乾人民陪审员  刘普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