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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林飞超与郭献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飞超,郭献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830号原告林飞超,男,1965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代理人黄振来、谢彬玲,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献钦,男,1971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林飞超与被告郭献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飞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林飞超负担。审判员  朱小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傅家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