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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陈进洪、高晏清等与孝感市交通运输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进洪,高晏清,龙念波,周小芬,陈锦萍,孝感市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902行初9号原告陈进洪。原告高晏清。原告龙念波。原告周小芬。原告陈锦萍。被告孝感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孝感市交通大道393号。法定代表人李清华,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晏清等5人诉被告孝感市交通运输局政府行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高晏清等5人于2016年4月11日以被告孝感市交通运输局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晏清等5人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晏清等5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晏清等5人负担。审 判 长  邱润清审 判 员  李建群人民陪审员  周勇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东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