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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6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唐山新凯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叶胜木、北京中冀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新凯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叶胜木,北京中冀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640-1号原告:唐山新凯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浭阳东大街南侧商贸楼东楼7号。法定代表人:兰翠霞,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清华,公司业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立春,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胜木,居民。委托代理人:祝海云,北京桂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冀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香屯村东。法定代表人:王恩华,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264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诉讼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叶胜木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徐本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学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