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2民初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双辽市顺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平市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辽市顺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平市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第528号原告双辽市顺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双辽市。法定代表人:贾立新。项目负责人:张起忱,男,经理。被告四平市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委托代理人:韩艳军,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双辽市顺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平市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双辽市顺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0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 张 伟审 判 员 : 李 平人民陪审员 :李殿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曲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