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3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贾×与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3民初1313号原告贾×,女,1975年8月9日出生。被告田×,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原告贾×与被告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留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及被告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贾×诉称:2009年9月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9月27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因被告酗酒后吵闹打斗,经常打人,虽然其一再表示戒酒,但一直没有行动,相反喝的更凶,原告无法忍受与他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后女方购买了一辆长安面包车,要求变卖后平分。被告田×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所说的双方相识和结婚的经过属实,双方婚后也没有生育子女。关于原告所述我喝酒的情况,我一般一天喝两次,多则三、四两,少则二、三两。我与原告打架是因为我喝酒原告不让我喝,但一般都是原告先动手。我今后尽量改正喝酒的习惯,和原告好好过日子。经审理查明:贾×与田×于2009年9月相识,于2010年9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居住于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村。双方未生育共同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贾×遂于2014年11月搬离上述宅院,在外租房居住至今。2014年12月,贾×以田×经常酗酒、酒后打人为由将田×诉至本院,要求与田×离婚。后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5)顺民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双方对此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庭审中,贾×称其在外租房居住,已经和田×分居一年多了;称田×有酗酒的习惯,且酒后动手打人,因此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故坚持要求与田×离婚。田×坚持不同意离婚,表示尽量改正喝酒的习惯,与贾×好好过日子。审理中,贾×撤回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只要求与田×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5)顺民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以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为纽带的结合,婚姻关系需夫妻双方共同维护。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难免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对此双方应多加沟通,妥善处理。本案中,田×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并愿意改掉喝酒的习惯和贾×好好过日子,表达了其对夫妻感情的珍惜。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当相互尊重,相互信任,注重情感上的沟通与交流,共同营造健康和谐的家庭氛围,经过共同努力,双方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对于贾×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贾×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贾×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留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子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