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雷刚智与被执行人西安爱知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刚智,西安爱知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287号申请执行人雷刚智,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爱知中学。法定代表人朱直道,理事长。申请人雷刚智与被执行人西安爱知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重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雷刚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爱知中学协助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爱知中学已按照民事判决书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2执287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