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韦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1855号原告韦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缪纯花,居民。被告陈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韦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堂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东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