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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韦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1855号原告韦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缪纯花,居民。被告陈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韦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堂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东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