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33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乐山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朱佳、李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佳,李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33民初120号原告乐山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新建街明欣苑B幢1单元1-3号,组织机构代码:68416680-1。法定代理人蒲柄璋,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海东,四川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佳,男,汉族,1987年3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告李林,男,汉族,1986年1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佳、李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乐山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山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8.00元(已减半)由原告乐山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文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