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81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春波与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波,孙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1761号原告:刘春波。被告:孙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波诉被告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波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春波承担。审判员 韩 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