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春波与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波,孙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1761号原告:刘春波。被告:孙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波诉被告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波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春波承担。审判员 韩 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