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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3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孙某甲、王某甲与山东天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王某甲,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3241号原告孙某甲。原告王某甲。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原告孙某甲、王某甲与被告某公司劳动争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某甲、王某甲于2016年3月21日诉来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甲、王某甲诉称:孙某甲自2008年到2015年6月在被告某公司处看大门,每月工资1600元;王某甲自2013年10月1日到2015年6月给被告某公司清理生活垃圾,每月工资800元;被告尚欠二原告工资29300元,未有明确的债务关系凭证。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孙某甲、王某甲陈述,孙某甲与某公司应属劳动争议纠纷,孙某甲、王某甲与某公司未形成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故不应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甲、王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伯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