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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巴生等人与库尔勒市万物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焉耆回族自治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新疆焉耆回族自治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第十九门市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生,列爱次克,热尔代,桑加甫,铁木真,尹玉蓉,才登巴力,布代,苏克太,结其外,库尔勒市万物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焉耆回族自治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新疆焉耆回族自治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第十九门市部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416号原告巴生,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蒙古族。原告列爱次克,男,1982年4月1日出生,蒙古族。原告热尔代,男,1968年5月7日出生,蒙古族。原告桑加甫,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蒙古族。原告铁木真,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蒙古族。原告尹玉蓉,女,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才登巴力,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蒙古族。原告布代,男,1983年9月5日出生,蒙古族。原告苏克太,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蒙古族。原告结其外,男,1953年8月16日出生,蒙古族。十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包可迹,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十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丽君,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库尔勒市万物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英下路南侧友好市场。法定代表人杨跃威,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小平,新疆纪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焉耆回族自治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住所地,焉耆县永宁镇永兴路。法定代表人狄萍,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琦,女,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新疆焉耆回族自治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员工。被告新疆焉耆回族自治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第十九门市部,住所地,博湖县乌兰再格森乡。负责人刘晓红。负责人刘晓红,女,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焉耆县农业生产饲料公司第十九门市部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巴生、列爱次克、热尔代、桑加甫、铁木真、尹玉蓉、才登巴力、布代、苏克太、结其外诉被告库尔勒市万物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焉耆回族自治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新疆焉耆回族自治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第十九门市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巴生、列爱次克、热尔代、桑加甫、铁木真、尹玉蓉、才登巴力、布代、苏克太、结其外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生、列爱次克、热尔代、桑加甫、铁木真、尹玉蓉、才登巴力、布代、苏克太、结其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85元,由原告巴生、列爱次克、热尔代、桑加甫、铁木真、尹玉蓉、才登巴力、布代、苏克太、结其外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建 霞审 判 员 才恩吉德玛人民陪审员 金   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彩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