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XXX与孙黎刚、周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孙黎刚,周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25民初623号原告:XXX,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孙黎刚,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周爱华,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原告XXX与被告孙黎刚、周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王晓春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被告孙黎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爱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X诉称,被告因做生意需要周转,向原告借款共计105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了利息,该款现经原告催讨,被告拖延不付。故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5万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孙黎刚庭审中辩称,借款105万元是事实,但我现在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归还。周爱华未提出书面答辩。XXX为支持其主张,庭审中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适格的诉讼主体;二、借条原件三张,分别证明2010年7月13日孙黎刚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30万元,月利率2﹪,利息结算到2015年10月13日;2014年6月8日孙黎刚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25万元,月利率2﹪,利息结算到2015年12月8日;2015年9月27日,孙黎刚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50万元,月利率2﹪,利息结算到2015年12月27日的事实;孙黎刚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对XXX提供的证据全部认可。周爱华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也未出庭质证。根据上述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对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认定,本院查明本案的事实如下:2010年7月13日、2014年6月8日、2015年9月27日,孙黎刚因资金周转需要,三次向XXX借款30万元、25万元、50万元共计105万元,均书面约定月利率2﹪。利息分别结算到2015年10月13日、2015年12月8日、2015年12月27日。后XXX多次向孙黎刚催要借款未果,致讼。另查明孙黎刚与周爱华结婚多年,孙黎刚与XXX的借贷关系发生在孙黎刚与周爱华婚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孙黎刚向XXX三次借款105万元,书面约定月利率2﹪,利息分别结算到2015年10月13日、2015年12月8日、2015年12月27日。有孙黎刚出具的借据、当事人庭审陈述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周爱华既没有答辩、也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现XXX诉请孙黎刚归还借款105万元及其利息(分别自利息结算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息随本清),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孙黎刚与XXX之间的借贷行为发生在孙黎刚与周爱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XXX诉请周爱华与孙黎刚共同偿还所欠债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黎刚、周爱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XXX借款105万元及利息(本金30万元、25万元、50万元,分别自2015年10月13日、12月8日、12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计算),息随本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0减半收取7125元,保全费5000元,共12125元,由被告孙黎刚、周爱华负担。(上述款项可汇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营业部,账号:154001040025738,开户单位:无为县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丁九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园园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㈡》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