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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民终字第02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丹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宋月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刘丹,宋月兵,淮安市老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27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曹乃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洋,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丹。委托代理人阮伟华,淮安市淮阴区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月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老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泉声,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刘丹、宋月兵、淮安市老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淮民初字第03119号民事判决,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之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2818元减半收取1409元,由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玉虎审 判 员  李前兵代理审判员  田 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薇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