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3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沈剑与李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剑,李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3468号原告沈剑。被告李鸣。本院在受理原告沈剑诉被告李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剑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减、免、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