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0107民初5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代小红与黎开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小红,黎开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0107民初5198号原告:代小红,女,汉族,1975年5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余鹏,重庆商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开元,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小红诉被告黎开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小红撤回对被告黎开元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代小红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元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