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4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王海全与天津市腾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全,天津市腾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4040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全。被执行人天津市腾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全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腾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非诉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宁劳人仲裁字(2015)第240仲裁裁决号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汉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立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