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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黑民初字第03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十家子信用社诉被告白洪旭、葛天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十家子信用社,白洪旭,葛天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黑民初字第03427号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十家子信用社。负责人田英楠,主任。被告白洪旭,男。被告葛天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十家子信用社诉被告白洪旭、葛天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学礁代理审判员  陈晓辉人民陪审员  张伟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