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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胡陈国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陈国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4刑初11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陈国,经商。现因本案,于2015年5月14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辩护人徐沪婵,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6)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陈国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雯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陈国及辩护人徐沪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左右至2013年6月底,被告人胡陈国在永嘉县黄田街道千石村育英巷73号设立香港“六合彩”投注站点,收受杨某、赵某等人的香港“六合彩”投注后上报给他人。经计算,被告人胡陈国收受他人香港“六合彩”投注的数额共计80万元以上。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陈国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他人香港“六合彩”投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胡陈国对指控的事实表示异议,提出自己只是给别人介绍盘口,没有接收他人的“六合彩”投注。辩护人徐沪婵提出,1、对指控被告人胡陈国有接收他人“六合彩”投注的事实和罪名定性没有异议;2、被告人胡陈国接受投注数额80万以上系证据不足,指控80万元只有证人证言,银行交易往来不能完全认定为就是投注“六合彩”,被告人说与证人没有矛盾只是被告人的主观认定,另证人杨某说投给被告人是20万元左右,是和被告人说的经过他帮忙投给上家的投注18万元是较为吻合的,证人赵某本人无法统计给被告人投注的金额,被告人说赵某通过他投注给上家的是7万元左右,被告人和赵某的金额往来还有其他原因的转账,而且他们之间有现金往来,赵某给被告人汇款也就10万元左右,所以和赵某之间的金额应该是7万元左右,综上请求对80万元金额不予认定,投注额应在20万左右;3、被告人胡陈国系初犯、犯罪前表现良好、且社会危害性较小,请对被告人胡陈国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左右至2013年6月底,被告人胡陈国在永嘉县黄田街道千石村育英巷73号家中设立香港“六合彩”投注点,收受杨某、赵某等人的香港“六合彩”投注。期间,被告人胡陈国共收受他人香港“六合彩”投注数额80万元以上。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自己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胡陈国,他说自己是收“六合彩”的,叫自己把“六合彩”投注报到他那里,给自己10个点的返水和41赔率。2012年下半年开始,到2013年6月份左右,这期间自己就把“六合彩”报给胡陈国。平时自己都是电话报单的,开奖后我们核对输赢,再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结算。自己用的自己尾号为2115的农行卡,胡陈国给了自己一张名字是胡陈国一张是王某某的银行卡。自己和胡陈国只有“六合彩”的往来。2、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8月自己出去玩的时候认识了胡陈国,胡陈国说把“六合彩”投到他那,他给我一个盘口,没有返水,赔率高点是47,额度三万。自己同意了,每期投注后,根据中奖情况,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和胡陈国进行支付。自己一直投注到2013年6月份。自己用的尾号为8619的农行卡,胡陈国的卡名字是胡陈国。自己从2010年8月至今投注到胡陈国那里的金额在20万左右,自己输10万左右,每期金额1000到80000元左右。自己和胡陈国只有“六合彩”往来。3、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自己从2011年上半年开始到2013年6月份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2012年左右,胡陈国是自己的朋友,他知道自己有收“六合彩”的,就偶尔将“六合彩”报到自己这边,到了13年左右,自己没有弄“六合彩”了,胡陈国也就没有报了。胡陈国都是通过电话方式上报给自己的。自己没有开网络盘口给胡陈国。自己和胡陈国基本上是现金结算的。尾号7623的银行卡户名黄某甲的与胡陈国的往来都是借款。胡陈国报到自己这的“六合彩”都很少,总的只有三四千元。4、银行交易明细,证明(1)证人赵某通过尾号为2115的农业银行卡在2012年10月16日至2013年6月13日期间向被告人胡陈国尾号为2513的农业银行卡支出共120870元,且转账日均为星期二、四、六,另外没有转账收入;在2012年9月30日至2013年6月10日之间向户名为王某某尾号为6515的农业银行卡支出93030元,收入325270元。(2)被告人胡陈国尾号为2513的农业银行卡在2010年8月13日至2013年6月27日之间通过户名为证人杨某尾号8619的银行卡收入765915元,且日期基本均在星期二、四、六,支出176595元。5、辨认笔录,证明证人杨某辨认出胡陈国。6、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胡陈国系被动归案。7、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胡陈国的身份情况。8、被告人胡陈国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当庭供述,辩解自己在2012年上半年开始投注“六合彩”的,上家是黄某。但是没有接受他人投注。2012年上半年的时候,自己通过朋友认识了黄某,自己想黄某要了一个网络“六合彩”盘口,黄某给自己10个点的返水和42的赔率,自己一直在盘口上投注,到2013年上半年为止就没有投注了。基本上自己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和黄某进行结算的,偶尔自己是现金交给黄某的,自己赢的话黄某也是通过银行转账打钱给自己。自己是使用尾号2513的农行卡,开是自己开的,也是自己在使用,黄某用的是名字为黄某甲的农行卡。自己投注到黄某处的金额是十几万左右,具体记不清了。自己和黄某之间除了“六合彩”来往外还有一些借款来往,其他就没有了。王某某是自己妈妈,在2014年8月去世了,尾号6515名字为王某某的农行卡不是自己在使用的。在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陈国又辩解自己是从黄某处拿了一个网络盘口后介绍给杨某,自己和杨某之间有二十几万的借款往来,经过自己手的杨某的“六合彩”投注也是二十几万,赵某将投注额报到自己这里后和自己用同一个网络盘口报给黄某,一共十七八万左右。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对于被告人胡陈国提出自己没有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陈国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金额只有二十万左右可以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证人赵某、杨某均证明自己将“六合彩”上报给被告人胡陈国,且二人均证明自己和被告人胡陈国之间没有除“六合彩”之外的经济往来,被告人胡陈国及辩护人虽提出被告人和证人之间存在借款往来,但是没有其他借条、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其辩解,但证人证言有与被告人胡陈国之间的银行交易明细予以佐证,且转账时间符合“六合彩”开奖时间的规律。证人赵某向被告人胡陈国投注10万以上,证人杨某向被告人投注70万以上,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人胡陈国接受赵某、杨某等人的投注80万以上,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应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陈国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他人香港“六合彩”投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陈国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20年9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佳儒人民陪审员  郑赛娇人民陪审员  戴曙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