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第01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苏州东衡数控电子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永新通用电子厂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东衡数控电子有限公司,吴江市永新通用电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1042号申请执行人苏州东衡数控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孙晓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长华,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一纯,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江市永新通用电子厂,住所地吴江市。负责人蔡佰泉,厂长。苏州东衡数控电子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永新通用电子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相商初字第03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被告吴江市永新通用电子厂于2014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苏州东衡数控电子有限公司货款3万元,7月30日前、8月30日前各给付原告货款5万元。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若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原告有权就该违约金和被告未履行部分、未到期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四、案件受理费减半为2568元,由被告负担,由于被执行人吴江市永新通用电子厂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苏州东衡数控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182568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了苏州东衡数控电子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后,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在2015年5月4日前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按法院判决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吴江市永新通用电子厂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南和村9组的房地产及机器设备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拍卖处置,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本案一并参与分配。故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将本案移交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但因上述财产经三次拍卖均流拍,暂无法变现。除此之外,本院未查获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的还款义务,执行中,本院未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确认,亦同意人民法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商初字第037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吴 坚执行员 路宽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