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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3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丽艳与余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艳,余井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3165号原告:张丽艳。被告:余井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艳与被告余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艳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饶书华名下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褚路南侧房屋(面积:864.40平方米,房地产权号:00XX44)、位于宿州市埇桥区浍水路与浍纺路交叉口3号楼01022室(面积:186.28平方米,房地产权号:20XX18)、位于宿州市埇桥区师专南路祥居小区2号楼0102室(面积:233.83平方��,房地产权号:20XX55)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张丽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饶书华名下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褚路南侧房屋(面积:864.40平方米,房地产权号:00XX44)、位于宿州市埇桥区浍水路与浍纺路交叉口3号楼0102室(面积:186.28平方米,房地产权号:20XX18)、位于宿州市埇桥区师专南路祥居小区2号楼0102室(面积:233.83平方米,房地产权号:20XX55)予以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至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茂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迪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