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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行审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方龙、陈雅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方龙,陈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81行审292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池万松,局长。被执行人方龙。被执行人陈雅。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瑞卫计征字(2015)第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方龙、陈雅缴纳社会抚养费86184.5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勉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瑞卫计征字(2015)第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方龙、陈雅于2015年7月29日前缴纳社会抚养费86184.5元。2016年3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方龙、陈雅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瑞卫计征字(2015)第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审 判员  张 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玉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