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民初字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1民初字979号原告:徐某。被告:李某。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4月8日由助理审判员张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争吵,自2015年6月起分居至今。综上,原告认为与被告婚后因性格脾气不合,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并无和好的可能。故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李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户籍查询函一份、结婚证一份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现双方仅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不致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又无其他具备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此款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婧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