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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0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闫世桥与天津滨海国泰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世桥,天津滨海国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827号申请执行人闫世桥,无职业。被执行人天津滨海国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响螺湾商务区第C11号。法定代表人阴文敏,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闫世桥与天津滨海国泰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818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旭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