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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3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王吉光与石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光,石宝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3民初578号原告王吉光(曾用名王东民),现住依兰县。被告石宝林,现住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吉光与被告石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被告自行和解纠纷,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吉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关东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亚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