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8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林于藩与丁达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于藩,丁达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8民初572号原告林于藩,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丁达平,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于藩与被告丁达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协商解决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于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1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058元,由原告林于藩负担。审判员 吴岚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施 晨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