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824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朱朝莲、周天文与周明德、周航杰健康权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朝莲,周天文,周明德,周航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824执175号申请执行人朱朝莲,女,1962年4月3日生,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申请执行人周天文,男,1960年6月6日生,现住景谷县。被执行人周明德,男,1963年3月10日生,现住景谷县。被执行人周航杰,女,1989年12月14日生,现住景谷县。申请执行人朱朝莲、周天文与被执行人周明德、周航杰健康权纠纷一案,景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景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朝莲、周天文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明德、周航杰给付朱朝莲赔偿款9974.06元、给付周天文赔偿款4725.96元,合计14703.02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周明德在景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威远信用社有存款,在景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平信用社有存款。被执行人周航杰在景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平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明德在景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威远信用社账号、景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平信用社账号。冻结被执行人周航杰在景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平信用社账号。冻结期限内只入不出(冻结期限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铭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