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2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蹇小欢、唐集良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蹇小欢,唐集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12刑初88号公诉机关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蹇小欢,男,1995年8月8日出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新建区。2015年11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被告人唐集良,男,199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新建区。2014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新建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5月26日始至2015年5月25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11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6)第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蹇小欢、唐集良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蹇小欢、唐集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蹇小欢、唐集良在新建区望城新区xx花园大门口拉开被害人甘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的车门,从车内盗窃了一条金圣香烟、四包吉品金圣香烟及两个手电筒(价值无法鉴定)。经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06元。2、2015年11月10日左右,被告人蹇小欢、唐集良在新建区望城新区xx花园xx理发店门口将被害人余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本田车门拉开,从车内盗窃了一部国产老年手机(价值无法鉴定)和现金5元。3、2015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蹇小欢、唐集良在新建区望城新区xx花园小区大门口拉开被害人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出租车的车门盗窃财物时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蹇小欢、唐集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甘某、余某、徐某的陈述,证人曹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书,归案经过,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被告人蹇小欢、唐集良的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蹇小欢、唐集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11元,其行为已���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集良有盗窃前科劣迹,依法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蹇小欢、唐集良归案后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蹇小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二、被告人唐集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涛桂人民陪审员 徐细泉人民陪审员 余 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余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