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4民初9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董学琳与李良军、王希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学琳,李良军,王希平,王传贵,王伯冰,潍坊聚德商贸有限公司,潍坊昇翔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914-1号原告董学琳。被告李良军。被告王希平。被告王传贵。被告王伯冰。被告潍坊聚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坊子工业发展区王家庄子四村。法定代表人李秀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潍坊昇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坊子工业发展区北眉二村。法定代表人王希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学琳与被告李良军、王希平、王传贵、王伯冰、潍坊聚德商贸有限公司、潍坊昇翔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李良军、王希平、王传贵、王伯冰、潍坊聚德商贸有限公司、潍坊昇翔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限期为二年,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申请;逾期,保全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