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义兆与葛焱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兆,葛焱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1831号原告:张义兆。被告:葛焱磊。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义兆与被告葛焱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义兆于同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葛焱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义兆撤回对被告葛焱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义兆负担。审 判 员 薛贞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