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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000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蒋庆臣与朱月平、贺玉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庆臣,朱月平,贺玉友,张秀莲,贺亚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0061-5号原告蒋庆臣,男,汉族,1964年4月8日出生。被告朱月平,女,汉族,1958年10月25日出生。被告贺玉友,男,汉族,1957年10月20日出生。被告张秀莲,女,汉族,1955年7月7日出生,系被告贺玉友之妻。被告贺亚琳,女,汉族,1990年6月18日出生,系被告贺玉友之女。原告蒋庆臣诉被告朱月平、贺玉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张秀莲、贺亚琳为本案被告,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朱月平、贺玉友于2014年8月26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同时该笔款系原告通过汇款方式转入二被告指定账户内。现二被告拒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为此要求四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及利息。本院认为,在审理中查明原告于2014年8月26日依被告贺玉友提供案外人裴战勇名下账号(62×××51)汇款100万元,同时原告之妻王红梅又与开封豫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祥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借款保证担保合同,从原、被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原告与四被告之间存在争议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蒋庆臣诉四被告朱月平、贺玉友、张秀莲、贺亚琳所诉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诉讼费13800元退还原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国胜审 判 员  付树鹏人民陪审员  项继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银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