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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一珍与黄俊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一珍,黄俊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2133号原告:刘一珍(LAU,YatChun),女,1963年4月2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委托代理人林重阅、黄亚珊,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俊贤,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一珍与被告黄俊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通知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一珍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陈纯金审判员  周梅清审判员  曾海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萍瑜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