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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30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麦永杭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麦永杭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307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陈南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余新娟,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丽红。被告:麦永杭,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为:×××3318。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诉被告麦永杭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粤0605民初3072-1号民事裁定,于2016年3月8日对原告提供担保的原告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7××号的房产(证号:××号)、被告麦永杭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樵村民委员会吉水新村七街11号的房产(证号:××号)予以查封。现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原告担保物及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及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撤回起诉;二、解除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北7××号房产(证号:××号)的查封保全措施。三、解除对被告麦永杭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樵村民委员会吉水新村七街11号的房产(证号:××号)的查封保全措施。本案以原告申请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5.95元、财产保全费1177.97元,合计2643.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