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11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555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9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小强,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李 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岳梦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