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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道生、韩成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道生,韩成花,姚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239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南路165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8308472-1。法定代表人:孙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学龙,当涂县石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道生,男,195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韩成花,女,195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姚红,女,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姚道生、韩成花、姚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道生、韩成花、姚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欣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晓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