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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2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嘉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与花雪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嘉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花雪洲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2民初195号原告深圳市嘉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住所地团城山开发区桂林南路201-2-2-111号。负责人涂大松。被告花雪洲。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嘉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与被告花雪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嘉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嘉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原告深圳市嘉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田 田二0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松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