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024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肖学海诉被告周顺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学海,周顺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4民初675号原告肖学海。被告周顺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学海诉被告周顺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学海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学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肖学海负担。审判员  陈锡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唯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