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终3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江苏巧智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捷成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巧智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山西捷成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终355-1号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巧智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经济开发区开发西路217号2幢2817。法定代表人高红林,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山西捷成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牛春波,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江苏巧智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山西捷成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扬商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苏巧智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向江苏巧智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江苏巧智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江苏巧智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管 波代理审判员 关 倩代理审判员 许俊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