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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2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2016)吉0202民初98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茂林,韩利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980号原告:董茂林,男,1976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北大一区*****号。被告:韩利超,男,198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新世纪小区*座*单元*楼右门。原告董茂林与被告韩利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由邵雅丹提供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韩利超名下的吉林市军鑫清洗消毒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的投资权益(股权、认缴出资额:1.99万,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认缴出资比例:9.95),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股权)。二、查封原告董茂林提供的邵雅丹名下的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北大一区1号楼1单元3层5号(房屋所有权人邵雅丹,房屋产权证号吉林市房权证船字S0000531**号,面积103.86平方米)房屋房籍,查封期限三年。申请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邓恒岩审 判 员  杨家兴审 判 员  田艳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红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