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峡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陈海军、江西富仁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军,江西富仁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峡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陈海军,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峡江县人,住峡江县。被执行人江西富仁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峡江县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金中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峡江县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峡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各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50000元、诉讼费18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项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江西富仁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峡江县工业园区内有土地及房产等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江西富仁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产权证号为19801、19802、19803、19804的房产。二、查封期限自2016年4月11日至2018年4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