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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民初字第16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达州万源市方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桂本兴、魏芳彬、苟林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万源市方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桂本兴,魏芳彬,苟林波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1695号之二原告达州万源市方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方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晓芳,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本兴,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魏芳彬,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苟林波,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州万源市方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桂本兴、魏芳彬、苟林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州万源市方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州万源市方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60.00元,减半收取4680.00元,由原告达州万源市方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智刚人民陪审员  赵家友人民陪审员  黄志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瑞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