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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1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蔡显龙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1770号罪犯蔡显龙,男,汉族,初中文化,1972年3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8日作出(2008)河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显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6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四千元;追缴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9月27日、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1)、(2013)宁刑执字第6936号、第604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蔡显龙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6年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蔡显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蔡显龙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已部分退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显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大部分财产刑未履行,且未全部退赃,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显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二日(刑期至2016年4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