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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段某某、张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某,张明,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573号被执行人段某某。被执行人张明。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新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清风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邓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