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段某某、张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某,张明,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573号被执行人段某某。被执行人张明。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新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清风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邓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