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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协外认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洪玉高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玉高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协外认2号申请人:洪玉高,男,汉族,1965年7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文成县。2016年1月22日,申请人洪玉高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意大利共和国佛罗伦萨法院对洪玉高与郑银爱解除婚姻关系案件于2014年5月6日作出的判决书第1420/14条(顺序号码4706/14)的离婚判决的效力。该判决结果是:解除洪玉高与郑银爱于1997年10月16日登记在民政局的婚姻关系。本院经审查认为,意大利共和国佛罗伦萨法院对洪玉高与郑银爱解除婚姻关系案于2014年5月6日作出的判决书第1420/14条(顺序号码4706/14)的关于洪玉高与郑银爱婚姻关系解除的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意大利共和国佛罗伦萨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的判决书第1420/14条(顺序号码4706/14)的关于洪玉高与郑银爱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本案申请费人民币500元,由申请人洪玉高负担。审 判 长  李 佩审 判 员  柯丽梦代理审判员  黄百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赵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