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民辖终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江荣彬与陈凯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荣彬,陈凯煌,曾宝珍,江冠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辖终4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荣彬,男,汉族,1965年6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凯煌,男,汉族,1975年12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审被告曾宝珍,女,汉族,1964年10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审第三人江冠鸿,女,汉族,1986年2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上诉人江荣彬不服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933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江荣彬称其经常居住地在泉州市丰泽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上诉人陈凯煌作为证据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借条》中载明:“如本人不依法偿还借款……并且本借款纠纷由出借人所在法院管辖”,可见,双方当事人对于本案纠纷的管辖法院曾作出书面约定。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可作为本案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因出借人即被上诉人陈凯煌的住所地在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属原审法院管辖的区域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江荣彬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缺乏依据。原审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虽不妥,但裁定驳回江荣彬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可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灿彬代理审判员 魏垂进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美燕速 录 员 刘巧玲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