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81执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与江向阳、陆永珍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江向阳,陆永珍,朱允昶,顾惠英,高永兴,李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第45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住所地启东市。委托代理人樊海兵,该××职员。被执行人江向阳。被执行人陆永珍。被执行人朱允昶。被执行人顾惠英。被执行人高永兴。被执行人李美丽,女,1961年9月7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61********,住启东市汇龙镇克明村**组**号。被执行哪个人启东市奥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江海北路999号东邦公寓2号门市部。法定代表人石兵。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向阳、陆永珍、朱永昶、顾惠英、高永兴、李美丽、启东市奥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5)启商初字第00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朱允昶、顾惠英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借款本金67095.09元、利息2147.36元。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自2014年11月24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67095.09元为基准、按年利率20.358%计算的逾期利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律师费4780元。被执行人江向阳、陆永珍、高永兴、李美丽、启东市奥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查封被执行人江向阳名下苏F×××××、朱允昶名下苏F×××××汽车,查封期限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26日止。经向银行机构、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无被执行人其他线索。鉴于此,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启商初字第0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杰执行员 朱晶晶执行员 张德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连文涛